1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 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 9 月 26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 8月 2日吉林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 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 实行土地用途
1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2010-04-15 | 作者: | 来源: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1994 年 1 月 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9月 26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 8月 2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