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号)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于 2008 年 4 月 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 9月 1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 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 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 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 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新城
1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 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 9 月 26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 8月 2日吉林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 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 实行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