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 自律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自律信用评价工作按照 “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客观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信用评价范围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149 号)、《注册造价工程 师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50 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约及实施办法》 (吉价协【 2008】09 号)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评、质量专项检查等各项考核结果; (五)社会调查结果。 第四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 B、C三个级别。 A表示信用良好企 业,B表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