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北京市物价局\市建委 【颁布日期】 19960116 【实施日期】 19960116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 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 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 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 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 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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