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工程监理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 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8 号)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 [2007]190 号)、《转 发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闽建建 [2007]4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 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受理、审查 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 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 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主要人员)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 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 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