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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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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8号)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于 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 2006年12月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和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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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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