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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中队-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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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 5月 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 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 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 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 (含房屋承租人) 完成搬迁事宜的 期限。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第四条 《条例》 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其主 要职责是: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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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务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5-1-19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 2003 年 5 月 29 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5月 29 日 重庆市人大常务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 年 5 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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