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所属项目监理部的管理, 规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简称 项目总监)的监理行为,提高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质量, 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 依据《建 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参照《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 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 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 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全权代表人。 项目总监必须 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且在公司从事监理工 作的项目总监应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项目总监代表公司全面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