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2 年 4月 19日) 第 18号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02年 3月 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 5月 20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涂料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中编码为 3208 项下和 3209项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称及编码见附件 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 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 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 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