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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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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 ) SD 29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试行 )的通知 能源电[ 1988]20号 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 提高安全、 经济运行水平, 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 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88 年 9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 1.0.2 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 做好运行、 维护 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 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 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 1.0.3 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 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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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 1.0.2 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 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 能而努力。 第 1.0.3 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 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 1.0.4 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 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 1.0.5 条 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 防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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