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有关。 目前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不 同规范中有所不同。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的划分方法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 一级基坑 :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 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JGJ 120-99的划分方法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按照基坑破坏后果划分,见表 2-1-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表 2-1-1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