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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2011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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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两限房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 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 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 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成员中患有大病 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 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 护、 环境整治、 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已按京 建住〔 2007〕1129 号、 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 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 放弃购

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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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京建科教〔 2008〕626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质量管理, 市建委、市规 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 定了《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 并已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 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技术文件,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 中加以落实,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本《导则》执行,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 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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