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案例 (7) 来源:未知 作者: 书 记 员 王 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民终字第 8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健娜,女, 1962年 2月 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马里堡 西里 5号楼 4单元 402室。 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邹忠臣,男, 1965年 3月 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 1306号楼 1单元 6层 2号。 委托代理人张万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经 济 适 用 房 转 让 协 议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XXX 身份证号: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XXX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经济适用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情况 1、甲方同意将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经济适用房权利让与乙方,由乙方享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2、该房屋位于XX县“ ”小区 ,面积约XX平方米(含楼梯间等公共部分面积在内,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为准)。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出让给乙方,总价格(含装修费)为:人民币XX元(小写¥XX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共同约定 1、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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