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5.01.19
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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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住宅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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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前,为解决干部职工住宅困难和社会对住宅 的需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行政划拨土地形式建造了一部分住房。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此类住房已有相当部分上市出售,进入二级 市场流转,有部分住户提出要求补办出让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并征求本区市民意见。 一、缴纳出让金的对象。 已购多层成套商品房土地原属行政划拨的, 原则上继续保持行政划拨形式,房地产可以进行转让,如经金融部门许 可允许抵押。个别住户确有要求补办出让的,由购房者按本意见缴纳土 地出让金。但下列范围不允许补办出让手续: 1、已被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的; 2、被认定为危房的; 3、1985年前建造的住房。 二、补缴出让金的基数及补缴比例确定。根据 2004年 10月份区政 府仑政 [2004]92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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