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标的的多样性谈案外人异议救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 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该条被解读为执行中对案外人、当事人的执行救济制度,这样的执行救 济制度设计能为案外人、 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 但是否能兼顾执行程序本身的效率 和效益值得商榷。 其中对执行标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解读以及执行标的的多样性、 不确定 性将直接影响案外人及当事人执行救济的开展。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不确定 原《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下称民诉意见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经济适用房论文:经济适用房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提要本文梳理了经济适用房在建设使用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在此基础上推出结论以及管理层应采取的措施,以期 扫清经济适用房发展中的障碍,使经济适用房真正成为一项 惠民政策,民心工程。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定价机制;实物配售 序言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 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进 行的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 现的,可以说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与普通商品房相 比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比较便宜;与廉租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 质量要好得多,因而经济适用房成为了市场的宠儿。但是, 经济适用房在推行的近十年中显露出了不少问题,因此理论 界一直都在围绕它进行研究探索。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进行概括总结和分析,并着重研究了“分配” 、“选址”、“物 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对实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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