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行标的的多样性谈案外人异议救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 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该条被解读为执行中对案外人、当事人的执行救济制度,这样的执行救 济制度设计能为案外人、 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 但是否能兼顾执行程序本身的效率 和效益值得商榷。 其中对执行标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解读以及执行标的的多样性、 不确定 性将直接影响案外人及当事人执行救济的开展。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不确定 原《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下称民诉意见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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