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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30
从执行标的的多样性谈案外人异议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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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标的的多样性谈案外人异议救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 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该条被解读为执行中对案外人、当事人的执行救济制度,这样的执行救 济制度设计能为案外人、 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 但是否能兼顾执行程序本身的效率 和效益值得商榷。 其中对执行标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解读以及执行标的的多样性、 不确定 性将直接影响案外人及当事人执行救济的开展。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不确定 原《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下称民诉意见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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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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