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济房改字( 1996)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和 社会化进程,根据《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济南市 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 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均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权单位自管和房管部门直管的主体结构完好 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现住户出售。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 1、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 2、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 3、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及未领取 《房屋所有权证》 的住房; 4、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向房屋 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承租的住房。 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 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夫妇双方分立户口,分别租住公有 住房的合并计算),每户限购一次。 凡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