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摘录) 第四章 建 筑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4.1.4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 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第 4.1.6 条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 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 4.1.7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 要求。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 4.3.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 4.3.2 条 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第 4.3.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