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采用一次性向甲方结算材料价差收入的施工企业,如何正确计算、分配实际发生的材料价差,目前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逐月计算价差,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从“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成本。二是逐月计算材料价差,同时算出应计入当期成本负担的部分,先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转入成本。三是视成本情况逐月随机分配。这三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病,第一种方法在结算价差收入后将实际发生的价差计入成本,无法保证每期实际价差分摊量的合理性,不能反映材料资金运动的转移,造成成本失真。第二种方法虽然反映了资金的转移,并且能正确地计算出应摊入成本的价差,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生产周期长,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