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 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 广泛涉猎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 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 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 逐渐形成并 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 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 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 《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 《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 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 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 重庆 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一、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演变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我国刑法第 133条规定:违反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