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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6
水工建筑物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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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资源: 可供利用或可能被利用, 且有一定数量和可用质量, 并在某一地区能长期满足 某种用途的水源,称之为水资源 2. 水利事业:对水利资源的开发和防止水灾 3. 资源水利:就是把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开发、 科学管理。 4. 民生水利:就是解决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发展人居 环境,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水利工作。 5. 水利工程:为了改变水资源在时间、空间上的分布不均匀的自然状况,综合利用 水资源以达到防洪、灌溉、发电、引水、航运等目的,修建的工程称为水利工程。 6. 水工建筑物:水利工程中常采用单个或若干个不同作用、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来调 控水流,以满足不同部门对水资源的要求。这些为兴水利,除水害而修建的建筑 物称为水工建筑物。 7. 水利枢纽: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组成,集中兴建,协同运行的综合水工建筑群 体称为水利枢纽。 8. 山岩压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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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4 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 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 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 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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