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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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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2 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9 月 9 日建设部第 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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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 第 112 号 《城市绿线 管理办法》已在 2002 年 9 月 9 日建设部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给 予发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编辑本段城市绿线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 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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