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 通知 发改环资 [2011]26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 委)、农业厅(农委)、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农业厅、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 见》(国办发〔 2008〕105 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农 作物秸秆(以下简称 “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各地秸秆规划的实施, 力争到 2015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财政部在各地报送 “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基础上, 制定 了《“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