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 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 138 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 2011年 1 月 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 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 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