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进行了修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结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特点,修订后的 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 作三章,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综合布线、电磁兼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和住宅(小区)电 气设计五章,对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 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65号,邮政 编码:110003) 本规范参编单位: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5 14 安全技术防范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及建 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 30万不足 100 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 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满足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 计要求。 14.1.4 系统设计应以用户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为主要依据, 有条件时应对现场进行勘查。 一、 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待相应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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