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 [2012]36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建委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118 号令),建筑业的价格 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 0.1%~ 0.5%征收,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 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就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中计取,作为不 可竞争费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中的其他费用等税前造价。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 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 年 11月 12日
一、工程项目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36号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2006年 9月 工程项目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 ,建 立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消防保卫工作责任制,与分包单位签定 消防保卫工作责任书,各分包单位接受总包的统一领导和监 督检查。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应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3.坚持现场用火审批制度,电气焊工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配备专人看火和灭火用具。 4.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5.现场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布局 合理,经常维护、保养,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6.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置,并设专人值班。 高度超过 24米的在施工程,应设置消防竖管,专用高压水泵 及专用供电回路。 7.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未经保卫部们批准不得使用电 热器具。 8.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