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单位 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 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 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 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 10 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 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 60%,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2 月 22日经建设部第 85 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 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 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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