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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3
湘交造价【2011】124号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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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交造价【2011】124号文[1]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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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4 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已经 2008年 7月 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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