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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5
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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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应当 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备 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实施。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其职责推 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施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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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应当 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备 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实施。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其职责推 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施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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