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 [2000]211 号 2000 年 9月 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 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活 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 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 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基础工程先行招标规定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注册登录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基础工程先行招标规定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基础工程先行招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