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2 1 黔建施通【 2009】 466 号 黔建施通〔 2009 〕466 号 关于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及相关 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 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现就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分支机构三类人员” )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持有注册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08年 1月 8号经建设部第 145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 6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 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 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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