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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3(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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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013(强条) (1)3. 1. 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 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 在穿越处设置总结短路隔离器。 (2)3.1. 7 高度超过 lOO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 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3. 4. 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4)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圈纸、 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 设备使用说 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 管路。 (6)4. 1. 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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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 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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