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 “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 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林水局、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建设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 “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 市林水局 市园文局 (二OO一年十月)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 “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计委等 7部委 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 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 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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