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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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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 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解读: 利息应属于固定的无风险收益,如果非保本, 则不属于利息收益,应属于投 资收益。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 融商品转让。 专家解读: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质仍属于商品, 对其征收增值税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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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 2016年 36号文件 发布时间 :2016-04-21 编辑:秋霞 手机版 下面为大家整理提供关于国税总 2016 年 36号文件的详细内容, 快来阅读了解吧, 希望 对你有帮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号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称应 税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 [2016]36 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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