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佛禅府, 2009? 50号 关于禅城区推行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制度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 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禅城区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 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自 2009年 5月 7 日起,凡处置(倾倒、运输、中转、回填、 -2- 消纳、利用等) 5m3以上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前必须到禅城区 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公用事业局窗口申办《禅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证》(以下简称“处置核准证” )。申请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 5m3以下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手续到所属镇、 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已开工的各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