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负责任的条款,即协议各方在条款当中达成一致的,目的是尽可能消除其事后的责任。目前社会经济出现各种新情况,营销存在风险,所以在协议中提前划定责任范围,能减小风险,确保企业正常的经营,使得各方利益相对均衡。如果没有适当的约定,有地位的合同方会造成不公平的产生,为了逃避责任,不顾他方利益的重要性。比如商品房的预售,时常出现此类情况:商品房开发商拥有丰厚的资金并且掌握了一定的知识,从而会提出不利于购买方的一些条款,譬如取消过期交房责任、取消住房安全责任等各种隐性条款。那如何理解以上条款的作用?审判中又是怎么审查的?还有怎么限制此类条款?文章将就合同法所规定的并结合目前情况,对上面提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审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