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标准 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国家建设部下发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规范》,其中有 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于 2001年 8月 21日起开始执 行: 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 缘石坡道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 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 于 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 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 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 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 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
1 / 7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线、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 布置方式、群组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2、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3、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该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Ⅵ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 h)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