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处罚条例 1.不按制度领退火工品的队组,罚款 200元 /次; 2.电雷管与炸药不分开运送的,罚款 500元 /次;运送爆炸材料的罐笼内 只准有放炮员或护送人员,有其他人员的,罚款 200元/人; 3.井下不得转借火工品,违者罚款 500元/次;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不按规定执行的 队组,罚款 500元/次; 5.雷管、炸药不按规定装在木箱内的,罚款 100元/次; 6.不进行“一炮三检”就进行爆破作业的,瓦斯员、放炮员、带班长每 人罚款100元/次; 7.雷管炸药放一个箱子内,罚款 200元,雷管箱炸药箱放一起,罚放 炮员50元/次; 8.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上锁, 不得乱扔乱放, 违者罚款 50元/次; 9.工作面活矸处理不及时的, 罚带班长与组长 100元 /次。当班不进行 处理的,罚组长、带班长、跟班队长各 200元 /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