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建 立 建 造 师 制 度 的 若 干 问 题 — —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王 早 生 2 0 0 3 - 0 4 - 1 5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 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条例》,我国决定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人事部、建设部于 2002年 12 月 5 日联 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 [2002]111 号), 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 制 度 创 新 , 必 将 对 我 国 建 设 事 业 的 发 展 带 来 重 大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 一 、 建 立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举个联想记忆法的实例吧。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 (3)继续教育不合格 ; (4)正受刑事处罚 ;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 ;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 (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 (10)年龄超过 65周岁 ; 10条呐,比较难记忆,连起来后变成了一个小故事。 一个倒霉的老头 [年龄超过 65周岁 ],办了个假文凭 [继续教育不合格 ],想多赚点钱 [受 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加入了一个皮包公司 [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3 年前出了事故 [注册 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判了 5 年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 后,不满 5 年],2 年后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