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2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工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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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所谓工期,即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的期限,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从工程开工到最终竣工经过的天数。工期与工程的质量和造价一起被并列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三大要素。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成本。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工期还是决定项目运营周期的核心环节。同一个项目,运营周期越短,经济效益就越高,市场风险也越低。一个在三年内完成可以获得丰厚利润的项目,如果用五年时间完成,可能只能勉强保本,一旦工期超过五年甚至可能陷入亏本的困境。可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期,并在后续的合同履行管理中防止发生工期的拖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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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 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 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 如开工日期尚未确 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 “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 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 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 7日的 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 果发包人签发的 《开工报告》 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 如早于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施工许可证》 确认的开工时间, 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 又如发包人签发《开 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 施工场地, 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 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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