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5.03.09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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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有关内容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 大致包括五 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 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 准 日 的 确 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 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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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做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 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 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施工索赔) 后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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