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 【司考必备知识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群 在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 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四类,他们共同构成了 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 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都是买 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对主给付义务明确几点: A.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 B.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 C.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 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
多式联运合同 作为运输组织形式,有的是用一种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还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 方式完成的运输。前者被称为“单式运输”,后者被称为“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是最 近十余年发展起来的,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 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具有独特的优越性。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 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海陆空联 运合同、水铁联运合同等,通常包括旅客联运合同和货物联运合同。本文章以国内货物 多式联运合同为例,分析主要合同条款。 多式联运合同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传真 : ●律师分析 【条款目的】 以上内容规定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