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学者、律师、法院以及从事工程居间行为的个人对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存有很大争议,认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定义;认为违法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故有必要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明确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工程居间合同的主体,工程居间行为合法的界限、工程居间报酬纠纷的避免和解决,促进探析工程居间合同的有效性。
- 1 - 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 (1999)第 09号文批准,由河南羚锐制药有限公司整体于 1999年 6月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36万元。公司于 2000年 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 4000万 A股 股票,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036万元; 2007年 11月 7日,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转增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0072万元。 公司于 1999年 4 月 18日领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100001000206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河南省新县向阳路 232号,法定代表人:熊维政。 本公司经营范围:药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凭证) ;新产品、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自营本企业自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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