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花瓶柱栏杆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_ 甲方 : 乙方 :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水泥花瓶柱栏杆 2、工程地点 :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与汉宜高速交汇处。 二、工程
石栏杆尺寸规格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 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 临空高度在 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及 24m 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高度内不宜留 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 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 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 关 于防护高度的明确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