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混 凝 土 施 工 主 控 项 目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 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 7.4.1 本条针对不同的混凝土生产量,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 样与留置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应指出的是,同条件养护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