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1号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已经 2009年 6月 22日省人 民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9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9年 7月 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 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 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 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 (即代建单位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 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
《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 发布日期: 2014-0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 发[2004]20 号 )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 [2005]11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及分级管理权限, 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 目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确定。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 《目录》中所称 "上报国家核准 "是指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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