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公积金的来 源是职工个人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每月为职工同比率配缴的住房公 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和个人各 8%。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款专用。 只要办过购房贷款 ,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用于归还贷款。 提取办法如下: 首先职工向单位申请, 单位予以核实后给职工开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盖好单位预 留在银行的印鉴。职工将借款合同,每月还贷款的存折及支取申请书带着,到上储蓄所 办理。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房。 如果你一次性付款买了房子,只要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以提取你公积 金帐户内余额的整数。如果你公积金帐户余额为 1870 元,可提 1800 元。因为装潢申 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都是不可以的。 办理按揭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你公积金帐户内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 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 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