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央军委、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 (一) 凡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和市、 县政府所在城镇规划范围 内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 ,不论任何单位 和个人,也不论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 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 都必须按照下列要求由建设单位修建 防空地下室: 1.新建 10 层 (含)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建设项目底层面积修建 “满 堂红”防空地下室; 2.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住宅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区(不含前款规 定的建设项目) ,按地面新建筑总建筑面积 的 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 9 层 (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 3 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面积达 7000 平方米以上的, 按总 建筑面积的 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民用建筑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