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经 2012年 12月 11日国土资源部第 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3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 12月 27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 12月 11日国土资源部第 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 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 能够复垦为耕地的, 应当优 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 财政、城 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 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2 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14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 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 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 "谁损毁,谁复垦 "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 (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 )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