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客户号 联系电话 支取理由 购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 □偿还产权自有普通住房贷款 □离休、退休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出国、出境定居 □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周岁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在职期间去世 □其他 提取金额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所附资料 □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簿 □购房合同 首付 款收据 □不动 产 专用发 票 契税完 税凭 证 □建房呈报 表 □规划许可证 □大修审批表 □大修费用支付发票 □房屋安全鉴定报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 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 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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