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 9月 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 据 2004年 8月 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 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 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 设备和场 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 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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